1、负责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受区人大常委会委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正确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负责对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与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定、决议和建议、意见的起草工作;
3、督促有关部门执行和办理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决定、决议和建议;审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违法;
4、参加或授权组织有关的视察、调查、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活动;
5、组织征求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重要议题的意见;
6、办理与本委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督办与本委有关的代表建议;
7、负责与上下级人大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城建环保资源方面的工作情况;
8、授权听取本委联系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9、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